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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罗山废旧物资回收: ·废旧物资具体政策如何规定
来源:上海罗山废旧物资 | 作者:上海罗山废旧物资回收 | 发布时间: 2024-04-01 | 87 次浏览 | 分享到:
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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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从20091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凭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注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原专用发票一律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抵扣。税凭证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2010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按70%的税率退还纳税人2009年度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税款。对纳税人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税率予以返还。

联系人:余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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