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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罗山废旧物资回收:上海废旧金属政策
来源:上海罗山废旧物资 | 作者:上海罗山废旧物资回收 | 发布时间: 2024-04-07 | 7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1条为加强废旧金属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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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为加强废旧金属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废旧金属是指废钢、废旧有色金属和废旧机电设备。

废钢包括废钢、废铁、旧钢、废钢和钢铁材料加工废料。

废旧有色金属包括铜、铝、铅、锡、镍等废旧物资,加工废料、废零件和废器皿、废包装罐等。

废旧机电设备包括各种老旧、报废或者不能使用的机电设备,以及报废的车辆、船舶和各种机械零部件、附件。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废旧金属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均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上海市计划委员会是全市废旧金属回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废旧金属管理办公室依照本办法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废旧金属进行管理。

第五条废旧金属回收实行定点经营、流程受控、统一管理。

第六条凡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加工、经营的单位,须经当地废旧金属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向公安部门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手续,并向公安部门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七条废旧金属收购、加工、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废旧金属收购、加工、经营单位不得转包、转让给个人经营。

第八条个体经营者收购废旧金属的范围限于个人出售的生活用品、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零部件。任何超出范围的收购都将被禁止。

9条市废旧金属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进行清理整顿从事废旧金属的收购、加工和经营。

第十条收购、加工、经营单位发现来源不明的废旧金属,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非法倒卖废旧金属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处理。如果确认财物被盗,将由公安部门处理。

11条严禁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向个人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城市公用等生产性、军事性设施专用废旧金属设备。严禁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对个人捡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设立专门点进行登记,凭证明收购。收购点由市废旧金属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确定。非专业点不得收购个人销售的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二条各厂矿企业和废旧金属回收单位应加强对废旧金属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当地废旧金属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废旧金属回收业务统计报表。

13条废旧金属的利用应坚持“先再利用,再回炉”的原则。能直接利用的都要选择利用,其余部分优先用于冶金、铸造、轻化工、中小型农机具等行业。

第十四条各级废旧金属管理部门应当为废旧金属回收利用做好信息服务,组织、指导有关单位签订废旧金属交换、调剂和供销合同。

第十五条运输废旧金属出县时,运输出县的单位应当到当地废旧金属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运输证。运出市区的废旧金属,运输单位应到市废旧金属管理部门或委托****单位办理运输登记,领取运输证。

运输单位不得运输无出口证明的废旧金属。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可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办理出口许可证手续,但生产属于正常加工业务,确需出口或外购加工的单位,由废旧金属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对无准运证非法出口或者运输废旧金属的单位,废旧金属管理部门将对其出口的废旧金属作价收购,并可处以出口废旧金属总额20%以下的罚款。同时,将没收运输单位或个人的全部运输费用,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运输费用20%以下的罚款。

18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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